未成年人受辱父母怎可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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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檢索

當未成年人遭遇猥褻

近期,爆出“南京南站猥褻兒童”等女童遭猥褻事件,此類事件得到大眾的高度關註。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迅速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將受到法律的公正審判,結局令人寬慰。對類似事件從法律角度進行解讀,可以提高大眾的相關認知並加強行為上的約束。這裡我們邀請律師對這起極具代表性的事件進行探討,解讀相關法律問題。

猥褻兒童罪屬於公訴案件

案情回放:8月12日晚7時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發生一起涉嫌猥褻女童案件。一男孩將與他一同出行的小女孩抱在腿上,並將手伸到女孩胸部,與兩人同行的兩名成年人並沒有加以阻止。此事件經作傢陳嵐實名舉報,南京鐵路警方高度重視,經過深入細致地偵查,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將男孩段某某(18歲)抓獲。段某某現已被刑事拘留,其到底涉嫌什麼罪名?該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律師解讀: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涉嫌猥褻兒童罪。這裡所講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知能力欠缺,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嚴重不足,為瞭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台灣註冊商標隻要是對兒童實施瞭前述猥褻行為,就構成瞭猥褻兒童罪。台中商標權申請

網絡上有不少人認為該案屬於自訴范疇,這裡需特別提示:該案屬於公訴案件,而非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原則在本案上並不適用。

關於猥褻兒童罪的定罪量刑,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又聯合發佈瞭《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強奸、猥褻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法律進行瞭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同時《意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傢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實施猥褻兒童犯罪,不僅應當從重處罰,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於猥褻兒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應當在各處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因通報中的信息量有限,目前無法得知段某某是否具有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法定情形,如排除該假設,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年滿18歲,其年齡已超過16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十七條之規定,段某某已達到有完全負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考慮涉案雙方屬於共同傢庭成員,如果最終段某某嫌疑罪名成立,極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養父母可以被解除收養關系

案情回放:經公安機關調查,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的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嫌疑人是其兄。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據查證事實,已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父母無視兒子猥褻養女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責任?段某某父母對女童的收養關系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

律師解讀:段某某的父母作為養女的法定監護人存在保護女童健康成長的特定義務,因此他們發現兒子對養女的猥褻行為不作任何阻止,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對法定職責的嚴重不作為。這種情況一旦被認定,依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屬於間接故意犯罪,涉嫌成立猥褻兒童罪的“不作為共犯”。

這起案件裡,對段某某父母的行為從法律層面做出否定性評價,對於現實生活中眾多潛在的“段某某父母”們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由於該案仍在調查之中,目前還不清楚女童的送養人相關情況,養父母是否會被剝奪監護權尚難得到準確判斷,但從案情來看女童的養父母繼續收養和監護該女童的可能性將大打折扣。如果本案中涉及收養關系合法但需要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依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女童的其他親友或者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都是適格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主體。

從本案來看,女童未來去向可能是一個重要問題,需要相關職能部門的充分考量,讓女童遠離危險,給予其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公安機關可以考慮將女童送到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為期最長一年的臨時監護責任,待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好相對安全的監護條件後另謀打算。

另外,假如在公安機關針對段某某的猥褻既往史、收養關系建立的調查過程中,段某某的父母為段某某、或建立違法收養關系的責任人作假證明進行包庇,企圖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一經查實,將可能涉嫌包庇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包庇情節嚴重,甚至有可能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謾罵威脅舉報人可能承擔法律後果

案情回放:作傢陳嵐在微博實名舉報此事件後幾十個小時內,就遭到不明身份的人惡意搜索,其傢庭住址等私人信息也被公佈於眾,並收到連續不斷的騷擾電話,也遭到部分網友對其詛咒、謾罵,甚至收到死亡威脅的信息,這類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律師解讀:對於作傢陳嵐微博爆料讓不法行為公之於眾、引起世人警覺的正能量行為,本應得到一致的點贊,卻在爆料後的幾十個小時內受到詛咒、謾罵,甚至死亡威脅,其個人隱私更是毫無保留地被公之於眾,肆無忌憚的網絡暴力不得不讓人心生寒意。對於威脅行為的定性從情節輕重程度來分,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情節較輕的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案中有散佈陳嵐隱私,多次使用恐嚇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將可能被處以最多10日的治安拘留,並處罰款500元。如果有網友被公安機關查實糾集他人多次實施恐嚇行為,產生嚴重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有可能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以並處罰金。目前看來還沒有達到如此程度的情況發生。

(本文法律解讀由四川蜀緣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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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國的未來,為孩子創建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未成年人中的保護要從制度和措施上提供更多切實可行的幫助,傢庭、學校要科學地介入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讓我們全社會共同為孩子們的健康成長撐起一片藍天。

相關知識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的區別

一、案件來源的區別: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與危害程度的區別: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通常較為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大。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太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訴訟權利與地位的區別:(一)自訴中的被告可提反訴,公訴則不可以;(二)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在一審判決後可獨立提出上訴,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隻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三)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居原告地位,公訴案件中的被告居證人地位。

四、除上述三個方面外,兩者還有審查程序、案件台中商標註冊可分性、舉證責任、刑罰輕重、審理期限等方面的區別。(王迪)

法律小知識

隻有四種罪名是“不告不理”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訴,法院不受理),是自訴案件中的一個類別。

《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隻有四個罪名: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除外);

3、虐待案(致人死亡除外);

4、侵占案。(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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